第四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人物、教育文化传媒工作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