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条有效公民应当爱护生态环境,不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野生植物,自觉参加义务植树、养绿护绿等活动,遵守护林防火规定。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