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公民应当爱护生态环境,不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野生植物,自觉参加义务植树、养绿护绿等活动,遵守护林防火规定。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