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
- 制定机关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9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11月1日
- 条文数
- 3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
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
(2000年5月27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机制,制定并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目标和措施,研究、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推进重大科技成果项目转化。
(一)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补贴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
(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扶持;
(三)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四)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在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开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详细使用情况,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风险补偿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股权质押贷款等金融业务,重点加强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保险品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企业参保。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专业化服务。
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组织依法联合国内外相关机构共同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创业团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项目安排、资金扶持、股权投资、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支持。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等单位建设技术经理人培养基地。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科技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完善评价标准,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聘任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分类考核评价制度。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在项目验收前提交相关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
(一)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纳入重点科技成果转化目录,向社会公布。
(二)由省人民政府或者有条件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组织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组织进行招标;通过招标未实现转化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进行示范推广,并将示范推广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对能够显著提高国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或者能够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重点科技成果,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转化。
(四)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当将重点科技成果转化产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并优先采购。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助或者后补助。
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组织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产业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合作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引导资金、平台建设、政府购买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采取措施,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承接政府委托的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门机构和建立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模式。鼓励其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加强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机构及专业化队伍建设。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形成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分配,可以以本单位和相关人员名义事先约定。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在相关制度中规定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兼职或者离岗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人员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国有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入股实施转化活动,单位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其成果股权权益下降,经主管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不纳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
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对科技成果研发、转化等经费投入,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当年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
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规章制度,对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鼓励其他企业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执行。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按照以下标准,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
(一)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可以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本项所称的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净收入,是指转让、许可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单位维护该项科技成果的费用以及交易过程中的评估、鉴定等直接费用后的余额。
(二)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可以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三)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给予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奖励和报酬,具体比例由双方约定。
本条规定的获取奖励和报酬的人员、奖励和报酬数量、技术合同登记等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示。
(一)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
(二)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运行和发展;
(三)知识产权申请、管理和保护;
(四)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
(五)其他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工作。
实行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本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