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确保满足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实际需要。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用于下列事项:
(一)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补贴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
(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扶持;
(三)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四)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在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开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详细使用情况,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