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明确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以及相关具体工作职责,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制度,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统筹协调、具体实施、登记管理、处置分配、异议处理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门机构和建立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模式。鼓励其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加强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机构及专业化队伍建设。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