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机制,制定并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目标和措施,研究、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推进重大科技成果项目转化。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