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风险补偿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股权质押贷款等金融业务,重点加强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保险品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企业参保。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