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在依法给予有关组织和人员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

(二)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运行和发展;

(三)知识产权申请、管理和保护;

(四)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

(五)其他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