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外,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通过协议定价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的,应当于协议签订前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拟交易科技成果的名称、交易价格、受让方等信息以及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异议和异议处理的程序,公示期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受让方是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与完成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注明。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