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学技术、财政等部门,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等纳入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负责人的考核内容。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科技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完善评价标准,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聘任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分类考核评价制度。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