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8年9月30日
- 施行日期
- 2018年9月30日
- 条文数
- 3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9年9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9月29日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
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信阳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源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信阳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规划、水利、国土资源、财政、林业、卫生、农业、畜牧、渔业、建设、工商、公安、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
南湾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鸡公山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对保护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信阳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级保护区:南湾大坝至溢洪道下游240米以及付家湾前400米以南,土沟以北,高庙以东、仇家湾村以西的水域;高程103.5米以上,取水口一侧至蜈蚣岭山脊线的陆域;付家湾等外公路以南,许家湾村以西,金家湾以北,高庙村以东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叶家湾以西,三条岭以东,芙蓉岛、高家湾半岛所围的水域;高程1035米以上,蜈蚣岭、笔架山、贤山分水岭以南,周湾、黄家湾以北,周家湾、楼房湾、周大湾以西,三条岭半岛分水岭以东的陆域。
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外南湾水库所有的水域及高程1035米以上近岸分水岭以内的陆域。
保护区、准保护区范围的调整,由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Ⅱ类标准以上;
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III类标准以上;
准保护区的水质应当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要求。
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还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及其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源。
距水库兴利水位线300米以内陆域不得从事餐饮、住宿等经营活动。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造成污染的建设项目;
(二)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
(三)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渣和其他废弃物;
(四)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
(五)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六)毒鱼、炸鱼以及电鱼;
(七)围湖造地、筑土拦坝等种植养殖活动;
(八)非更新性采伐、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及保护区植被;
(九)使用未配置防污染设备和器材的机动船舶从事载人、载物等活动;
(十)对水源造成污染的其他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化工原料、废渣、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物品的贮存场所,以及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
(四)修建墓地或者丢弃、掩埋动物尸体;
(五)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
(六)未经批准,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七)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
(三)与水库管理和水源保护无关的船舶通行。
对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应当有计划地安排外迁,妥善安置。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信阳市人民政府依法取缔。
(一)违反第一、二项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由市公安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五项规定,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六项规定,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鱼工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七项规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八项规定,由信阳市、浉河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八)违反第九项规定,由市海事管理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由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二)违反第二、三项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五项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五)违反第六项规定,由市海事管理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市海事管理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六)违反第七项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从事网箱养殖、组织旅游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游泳、垂钓不听劝阻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由市海事管理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水源污染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