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污染和破坏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对保护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信阳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