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汇水区域内的生产企业的排污状况加强管理。对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排放污染物,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治理后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依法予以关闭、拆除。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