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信阳市人民政府依法取缔。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