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造成污染的建设项目;

(二)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

(三)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渣和其他废弃物;

(四)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

(五)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六)毒鱼、炸鱼以及电鱼;

(七)围湖造地、筑土拦坝等种植养殖活动;

(八)非更新性采伐、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及保护区植被;

(九)使用未配置防污染设备和器材的机动船舶从事载人、载物等活动;

(十)对水源造成污染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