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 制定机关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8年4月10日
- 施行日期
- 2018年4月10日
- 条文数
- 4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议事规则
(1988年7月15日西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12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0年11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05年7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08年9月26 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18年3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
第二章举行会议
因特殊情况,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临时召集。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获准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缺席会议情况,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会议日程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三)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邀请的有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
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三章提出议案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先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初步审查,提出意见,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的人事任免、撤职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先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初步审查,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拟订有关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重大事项议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提出;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人事任免议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提出。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章审议议案
搁置审议的法规案,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问题得到解决的,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议案或者书面建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继续审议;也可以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直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继续审议。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属于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提请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紧急情况可以先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报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表决未通过的,提案人或者报告人认为确需作出决议、决定的,可以重新提出议案或者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免人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建议常务委员会暂不付表决。提请人认为应当交付表决的,可以就有关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说明,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交付表决。
被任命人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任职发言。任职发言人员名单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
被任命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五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提出。
专项工作报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因特殊情况应当调整自治区计划、财政预算时,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审查和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的计划、财政预算调整方案。
第六章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质询案在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质询案可以书面答复或者口头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到会答复。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交受质询机关答复的决定以后,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允许撤回。
第七章发言和表决
常务委员会对审议的议案,可以作出搁置审议、终止审议或者交专门委员会审议的决定。
第八章审议事项的报批、备案和公布
常务委员会接受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常务委员会接受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的内容、方式,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