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提出议案第十一条已修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以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书面提出,同时报送该议案的相关材料。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重大事项议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提出;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人事任免议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提出。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