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第二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七月份审查和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的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因特殊情况应当调整自治区计划、财政预算时,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审查和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的计划、财政预算调整方案。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