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审议议案第十四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