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举行会议第九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等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将议程草案、主要议案草案等会议材料,印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