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单月举行,举行会议的日期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因特殊情况,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临时召集。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