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先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初步审查,提出意见,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的人事任免、撤职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先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初步审查,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拟订有关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