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提出。
专项工作报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