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和其他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整理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