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2013年9月1日
- 条文数
- 3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0年12月21日太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1年2月2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03年10月30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4年1月1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2013年6月26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3年8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东边界:沿柳林河与狮子河的分水岭向南至王封村,折向三给村,沿汾河至汾河二坝。
南边界:从汾河二坝经清徐县西高白村沿古交市与交城县的行政分界线至郭家梁村。
西边界:沿娄烦县、古交市、静乐县的交界处往南经牛头山、罗家曲村、白家滩村、康庄村到郭家梁村。
北边界:古交市与静乐县的行政分界线。
万柏林区、晋源区、古交市、清徐县、娄烦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晋祠泉域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管理、国土资源、林业、环境保护、煤炭工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晋祠泉域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在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区范围内,应当搞好水土保持、植树造林、涵养水源工作。
古交重点保护区:从西向东经罗家曲-古交-寨上-河口的汾河河谷。
西边山断裂带重点保护区:
北界:西铭-北寒-闫家沟。
西界:西铭-大虎峪-上冶峪-店头-马坊-南峪-李家楼-西梁泉。
东界:闫家沟往南沿铁路至罗城-北大寺-王郭-姚村-清源镇-水屯营。
南界:西梁泉-水屯营。
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泉、截流、引水;
(二)将已污染与未污染含水层的地下水混合开采;
(三)新开凿岩溶水井(农村生活饮用水井除外);
(四)矿井直接排放岩溶水;
(五)倾倒、排放工业废渣和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
(六)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在一级保护区内,属于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因地形原因无法避让、不会对泉域水资源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充分论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二级保护区内,严格控制开山采石、开采岩溶水和矿井直接排放岩溶水。不得建设高耗水、高污染的工程项目。禁止擅自挖泉、截流、引水;禁止将已污染与未污染含水层的地下水混合开采。
在三级保护区内,控制新开凿水井。禁止擅自挖泉、截流、引水;禁止将已污染与未污染含水层的地下水混合开采。
在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区内,开采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
有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取水计划,由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确定;开采量报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备案。
取用水单位应当向水资源费征收部门报送年度取水量和年度取水计划。
取用孔隙、裂隙地下水或者地表水的,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领取取水许可证,并报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备案。
取用岩溶地下水的,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审核,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取水许可证。
在晋祠泉域二、三级保护区内开凿或者更新孔隙、裂隙水井,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备案;开凿或者更新岩溶水水井,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审核,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勘探孔变更为水源井。
不得在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区各类矿井坑道内开凿水井;不得向奥陶系地层排水。
采矿排水应当到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对采矿排水应当做到处理回用。
经批准开山采石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山采石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植被,防治水土流失。
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启用已封闭的矿井和取水工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地下水资源动态监测设施。
在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区内取用地下水、地表水和采矿排水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由市、县(市、区)分级负责征收。在城区范围内中央、省国家机关及其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由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其他取水用户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一)影响晋祠泉域水资源环境的;
(二)严重超采地下水的;
(三)水井分布过密的;
(四)发生特大干旱的;
(五)有替代水源的;
(六)影响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的其他情形。
(一)擅自挖泉、截流、引水的;
(二)将已污染与未污染含水层的地下水混合开采的;
(三)将勘探孔变更为水源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