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转让取水权;不得私自买卖水资源和改变取水用途。取水权、取水用途确需变更时,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