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区内开山采石,应当报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开山采石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山采石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植被,防治水土流失。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