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在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区内开山采石,应当报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开山采石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山采石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植被,防治水土流失。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