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提出取水调整意见,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影响晋祠泉域水资源环境的;

(二)严重超采地下水的;

(三)水井分布过密的;

(四)发生特大干旱的;

(五)有替代水源的;

(六)影响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