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直接影响晋祠泉域水资源的采矿工程,采取限采、停采或者封闭措施;对直接影响泉域水资源的取水工程,采取限量取水、停止取水或者封闭措施。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启用已封闭的矿井和取水工程。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