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启用已封闭的水井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