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三级保护区为冲积洪积平原区,其范围:西边山沿线以东汾河以西地区。

在三级保护区内,控制新开凿水井。禁止擅自挖泉、截流、引水;禁止将已污染与未污染含水层的地下水混合开采。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