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在晋祠泉域二、三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进行项目水环境影响评价,经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审核,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取水的,建设单位还应当提供该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