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水资源费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