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在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区内,符合本条例需降压排水采煤的,生产单位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文地质勘探成果和水资源论证报告,到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不得在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区各类矿井坑道内开凿水井;不得向奥陶系地层排水。采矿排水应当到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对采矿排水应当做到处理回用。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