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 制定机关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4年9月26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4年9月26日甘肃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本条例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确定相关机构或者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招标投标、土地出让、征地拆迁、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购销等领域和环节;
(二)社会保障、扶贫救灾和教育等涉及人民群众直接利益的领域;
(三)资金高度密集领域和垄断性行业;
(四)存在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隐患的煤炭、石油、化工、交通和食品药品安全等行业;
(五)国有企业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和担保等活动;
(六)国家工作人员的招聘、录用和选拔任用;
(七)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
(八)行政审批和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九)财政资金和其他公共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财务管理。
预防的重点对象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和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行业、部门、岗位的工作人员。
(一)研究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预防措施和建议;
(二)召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分析预防职务犯罪形势,通报情况,提出预防对策;
(三)协调解决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关的问题;
(四)督促检查辖区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建设和履行职责情况;
(五)定期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落实情况。
预防职务犯罪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由设在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
(一)坚持和落实警示教育、述职述廉评议、审计监督、任职回避等与预防职务犯罪有关的制度;
(二)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落实预防措施,通报工作情况,交流工作信息;
(三)坚持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制度,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经常进行法制、纪律、道德教育,提高遵纪守法意识;
(四)对易发职务犯罪岗位的工作人员定期交流或者轮岗;
(五)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和条件进行,采取查询行贿受贿犯罪档案等方式,对被选拔的人员进行廉政考评,建立考评责任制,对考评失察的要追究责任;
(六)发现职务犯罪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提醒和诫勉谈话;
(七)接受预防职务犯罪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监督、指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一)有审批权的部门对受理的事项要公开其内容、程序和结果,依法实行公示、首问责任、限时办结、听证等制度;
(二)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
(三)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等其他公共资源项目实行招标或者拍卖等竞争性交易方式;
(四)对财政预算执行、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国债资金、专项资金(基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收支情况、国有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加强审计监督;
(五)对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等活动加强监督和管理。
(一)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二)健全与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行业监管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
(三)建立与职务犯罪易发、多发行业以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单位的预防工作协作机制,共同开展预防工作;
(四)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调查、咨询机制,研究分析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对策和措施;
(五)开展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提供与预防职务犯罪有关的法律咨询;
(六)收集、处理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信息;
(七)建立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相适应的信息查询系统,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服务;
(八)实行警示提醒、训诫督导和责令纠错等预防工作措施;
(九)依法做好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工作。
(一)建立健全资本运作、资产处置、物资采购、资金管理、企业改制、人员分流、利益分配和其他重要经营活动决策、执行的监督管理制约机制;
(二)实行厂务公开制度,企业的财务活动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要接受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三)加强对人事、财务、物资供销、工程建设等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四)不得任用、聘用法律禁止的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等岗位工作人员。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如实、及时地提供与预防职务犯罪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保密;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预防职务犯罪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
(三)建议有关单位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严重违反纪律嫌疑的人员暂停其执行职务。
有关单位在收到建议书后应当及时整改,将整改情况在三十日内书面回复建议机关,并报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
有关单位对建议或者批评应当及时研究,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控告、举报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举报内容,不得对控告人、举报人打击报复。有关机关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予以奖励。
(一)对涉嫌职务犯罪等行为隐瞒不报的;
(二)泄露举报内容或者打击报复控告人、举报人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情况或者隐瞒事实的;
(四)对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就有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的问题拒绝做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六)其他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