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中,针对有关单位存在的职务犯罪隐患,应当及时提出书面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和审计建议,并会同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监督落实。有关单位在收到建议书后应当及时整改,将整改情况在三十日内书面回复建议机关,并报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