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是:
(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招标投标、土地出让、征地拆迁、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购销等领域和环节;
(二)社会保障、扶贫救灾和教育等涉及人民群众直接利益的领域;
(三)资金高度密集领域和垄断性行业;
(四)存在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隐患的煤炭、石油、化工、交通和食品药品安全等行业;
(五)国有企业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和担保等活动;
(六)国家工作人员的招聘、录用和选拔任用;
(七)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
(八)行政审批和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九)财政资金和其他公共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财务管理。
预防的重点对象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和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行业、部门、岗位的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