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应当保障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需经费。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