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应当保障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需经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