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依照其职责做好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坚持和落实警示教育、述职述廉评议、审计监督、任职回避等与预防职务犯罪有关的制度;

(二)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落实预防措施,通报工作情况,交流工作信息;

(三)坚持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制度,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经常进行法制、纪律、道德教育,提高遵纪守法意识;

(四)对易发职务犯罪岗位的工作人员定期交流或者轮岗;

(五)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和条件进行,采取查询行贿受贿犯罪档案等方式,对被选拔的人员进行廉政考评,建立考评责任制,对考评失察的要追究责任;

(六)发现职务犯罪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提醒和诫勉谈话;

(七)接受预防职务犯罪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监督、指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