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做好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有审批权的部门对受理的事项要公开其内容、程序和结果,依法实行公示、首问责任、限时办结、听证等制度;
(二)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
(三)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等其他公共资源项目实行招标或者拍卖等竞争性交易方式;
(四)对财政预算执行、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国债资金、专项资金(基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收支情况、国有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加强审计监督;
(五)对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等活动加强监督和管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