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省、市(州)、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预防措施和建议;

(二)召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分析预防职务犯罪形势,通报情况,提出预防对策;

(三)协调解决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关的问题;

(四)督促检查辖区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建设和履行职责情况;

(五)定期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落实情况。

预防职务犯罪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由设在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