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按照各自职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如实、及时地提供与预防职务犯罪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保密;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预防职务犯罪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

(三)建议有关单位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严重违反纪律嫌疑的人员暂停其执行职务。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