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检查,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项工作报告。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