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奶业发展条例
- 制定机关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4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5年3月23日城步苗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5年3月16日城步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奶业发展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5年5月2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自治县奶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南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要求。
自治县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奶业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奶业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奶业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奶牛养殖和基地建设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奶牛基地。
(一)符合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奶牛养殖规模;
(二)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五)有对奶牛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有生鲜乳生产、销售、运输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奶牛规模养殖场开办者应当将养殖场的名称、养殖地址、奶牛品种和养殖规模向自治县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支持和引导奶牛养殖场(户)依法引进优良品种,通过良种繁育、杂交改良等措施,养殖高产奶牛,优化种群结构,不断提高奶牛品质。
生产经营奶牛冷冻精液、胚胎等繁育载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种奶牛繁育、生产的技术规程,建立生产和育种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实施防疫制度。
草地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自治县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自治县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向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
(一)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草地的可持续利用;
(二)以现有草地为基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类指导;
(三)保护为主、加强建设、分批改良、合理利用;
(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
草地管理和草地生态补偿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其他区域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收、征用或使用草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依法给予补偿。
因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地的,应当依法交纳草地植被恢复费。
临时占用草地的,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且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地植被并及时退还。
禁止销售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生鲜乳。
奶牛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二)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奶牛防疫与保护
自治县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范围内的奶牛防疫工作,农业、卫生、商务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奶牛防疫扑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奶牛规模养殖场应履行奶牛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做好奶牛免疫综合防控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奶牛疫情。
对经检疫应作无害化处理的奶牛,县财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章生鲜乳生产与加工
鼓励和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与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组建奶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加强技术合作,进行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和乳制品品种研发。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奶业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资金、技术、市场等社会化服务。
生鲜乳购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以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的为依据。
(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不再办理工商登记。
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自治县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
(一)未取得健康证明的;
(二)患乳房炎或者其他传染病的;
(三)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或者来自封锁疫区的。
禁止收购、销售、购进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超标或者掺杂掺假、变质的生鲜乳。
(一)采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
(二)将回收的乳制品作为原料的;
(三)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四)超范围、超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五)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食用的乳制品,其营养成分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六)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一)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加工的或者无质量合格证明的;
(二)掺杂掺假、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的;
(三)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全的;
(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第五章资金投入与保障
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挤占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