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禁止生产下列乳制品:

(一)采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

(二)将回收的乳制品作为原料的;

(三)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四)超范围、超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五)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食用的乳制品,其营养成分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六)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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