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奶牛防疫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自治县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范围内的奶牛防疫工作,农业、卫生、商务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奶牛防疫扑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奶牛规模养殖场应履行奶牛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做好奶牛免疫综合防控工作。

地方法规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