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自治县内设立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应当加强对出入县境的奶牛的防疫、检疫工作。凡出入县境的奶牛,必须出具当地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的检疫证明;对从自治县境外引入奶牛,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