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禁止收购、销售下列奶牛所产的生鲜乳:

(一)未取得健康证明的;

(二)患乳房炎或者其他传染病的;

(三)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或者来自封锁疫区的。

禁止收购、销售、购进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超标或者掺杂掺假、变质的生鲜乳。

地方法规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