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禁止销售下列乳制品:

(一)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加工的或者无质量合格证明的;

(二)掺杂掺假、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的;

(三)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全的;

(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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