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 制定机关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12年10月30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5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1年3月16日岫岩满族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1年5月25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011年12月29日岫岩满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12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2012年10月30日岫岩满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自治县行政区域界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动。确实需要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后,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岫岩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任务。
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自治县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情况的,自治机关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在财政、金融、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帮助,享受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比照国家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给予的扶持。
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自治县境内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二章自治机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组织和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级国家机关非经自治机关同意,不得改变其隶属关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以及技术工人,尤其注意在少数民族以及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吸引、鼓励各级各类干部和各种专业人员参加自治县的各项建设工作。对在自治县工作的干部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工作者,实行民族地区补贴;对为自治县各项建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按照国家规定,自治县的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可享受国家和省有关少数民族优惠待遇的政策,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工资收入,达到全省平均及其以上水平。
自治县境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的单位配备主要行政领导时,应当征求自治县自治机关的意见。
自治县境内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牌匾、公章、文件、通告应当冠以岫岩满族自治县全称。牌匾、公章和文件字头使用满、汉两种文字。
第三章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检察院领导。
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工作人员中,应当有满族公民。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案件和制定法律文书时,使用汉语言文字,同时保障少数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并为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四章经济建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立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和生产项目投资,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建设旱涝保收农田,提高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鼓励和支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逐步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保障农业技术推广资金,重视农业技术推广,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农民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县的交通、能源、电力、通信、水利、工业等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和深加工、社会公益投资项目优先立项和适当增加投资比重的照顾。
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安排投资项目需要自治县配套资金的,自治县可根据不同情况享受免除或者减少配套资金的照顾。
自治县的商业、供销、医药、民族文化及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在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享受国家民族贸易的优惠政策。
自治县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基本建设时,应服从自治县的总体规划。
自治县道路运输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客运线路经营权审批和客货运输车辆的年审;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辆(不包含进口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中型以上客车、校车)的牌照发放、年检和驾驶证的审、换、补证,以及准驾车型为B2(含)以下驾驶证的申请、考试和核发;农机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机动车辆牌照。
自治县在扶贫工作中,享受国家关于对少数民族贫困县扶贫政策的照顾。
第五章资源管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有权依照国家规定,实行优惠政策,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合理开发本县的自然资源。对在自治县投资、开发资源、改造和兴办企业、举办各项事业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并保护其合法
权益。
自治县实行开发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破坏者赔偿的生态补偿制度,在自治县区域内从事农田基本建设、森林采伐、造林整地、采矿、取土、挖砂、筑路和其他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本地生活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水系破坏、水土流失和其他公害。造成损害和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或赔偿。在自治县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企业应依法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荒山治理、小流域治理,要结合环境保护对砂石、黏土等实行资源化利用,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开发规划方案,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境内的岫岩玉、菱镁、方解石等矿藏实行保护性开采,并征收资源保护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国有土地,城镇建设用地可以依法划拨、出租或转让。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收购和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并可以招标拍卖其使用权。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未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涉及未利用地的,要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进行审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严格实行水资源管理制度、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水资源制度。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河道采砂管理费、占河费及采砂价款等,可以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专项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水土流失防治和河道维护治理工作。自治县享受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水利发展基金在分配上的倾斜和照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居民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防止水体污染,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自治县向县域外输水,受水方应对自治县进行水环境生态补偿。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确定境内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登记发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采取国家、集体、个人等多种经营形式发展林业,鼓励集体或个人承包宜林荒山、荒地、荒滩造林,劳务、苗木享受免税政策。支持个人在房前屋后、自留山种植树木,谁种归谁所有,自留山(滩)的林地归集体所有,使用权长期不变,可以继承和转让。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各种措施保护森林资源,实行封山育林、限额采伐,禁止乱砍滥伐,禁止毁林开垦和非法使用林地。鼓励退蚕还林,承包期可延长至70年。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依法追究责任。防止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
自治县征收的育林基金和占用、征用林地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等规费,专款专用,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林业建设重点扶持的照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珍贵野生动植物,严禁随意猎取和采集。
第六章财税金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有管理本地方财政的自治权。自主地安排使用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本地方的财政收入,自行调剂财政预算收支,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县(市)、区。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在执行中的部分变更,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自治县在上级国家财政体制核定或调整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基数时,享受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照顾。
自治县享受国家、省、市设立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少数民族工作特需经费,民族事业费及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等专用、专项资金在分配上的倾斜和照顾。
自治县的财政在不能保证正常支出时,应当报请上级财政增加对自治县的财政转移支付。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严格管理上级国家机关拨给的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性专项补助,
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不得用以抵顶本地正常的预算收入。
自治县的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的各种税款及应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相关费、附加等,按照财政级次分别组织入库。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加强金融创新。对地方经济发展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合理、有效需求,积极给予支持。
鼓励自治县境内银行吸收的存款用于本地发放贷款,根据有关规定享受政策优惠。
第七章社会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基础教育,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办好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和高中教育,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积极在自治县中小学推进满族历史和文化教育。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师资水平。树立重视教育、尊重教师的社会风尚,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努力改善办学条件,重点加强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教育内容、教学手段和方法现代化。
自治县实行以县为主的办学管理体制,完善教育督导制度。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科技队伍建设,重点培养、引进各类科技人才,提高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地位,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鼓励和支持优秀科技人员开展各项科学技术
研究和推广活动。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科技计划优先立项的照顾。
提倡在满族传统节日颁金节(农历十月十三日)举行具有满族特色的文化活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自治县境内的历史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视民族文化遗产发掘、整理、研究和传承;加强对县域内具有民族特点的民居和标志性建筑物的保护。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展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加强城乡体育设施建设,广泛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各族人民体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传染病、常见病和多发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执法行为、采供血机构及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等的监督管理,加强地方病和职业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及妇幼卫生保健工作,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加强卫生队伍建设,改善医疗卫生条件,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和管理流动人口的办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救助制度。
第八章民族关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本地方各民族特殊问题时,应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合理意见。
第九章附则
自治县在每十周年五月二十日举行庆祝活动。